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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书》的填写是否符合《办法》规定,填写内容是否属实。
2.申请单位是否符合《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审核部门经审核后,对是否同意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加盖印章,并退送申请单位。
4.申请单位将审核同意的《申请书》直接报送到有关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正式提出申请。其中,申请一级保密资格的单位直接将《申请书》报送到国家军I保密资格认证委,申请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直接将《申请书》报送到所在地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
5.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单位《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首先对申请材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规定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6.受理机构作出受理、不受理的决定或者要求补正材料的,应当出具书面凭证并加盖专用公章。
7.对决定受理的单位,受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书面审查,通过书面审查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共同审批部门,在25个工作日内组成现场审查组进行现场审查。
8. 申请的保密资质等级是否以承担的科研生产项目或产品涉及的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