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0年深圳市国家和省计划配套项目的申报通知,具体事项如下:
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发〔2016〕7号;《深圳市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管理办法》,深圳科技创新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8〕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决定开展2020年国家和省计划项目配套的申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请内容
对获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科技项目、国家科技部和广东省科技厅设立的科技项目予以配套支持。
二、支持强度与方式
无偿资助,有数量限制,受配套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本批次资助资金纳入2020年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配套资助资金的比例如下:
(一)国家和省相关文件(含申报指南、项目或课题任务书和合同等)有明确配套资助金额或比例要求的,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要求执行;
(二)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有配套资助要求,未明确配套金额或比例的,地方配套比例不超过1:1,且不超过单位自筹经费的50%。对于单位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核拨的高校、科研机构及民间非盈利组织,项目经费自筹部分不设强制性要求;
(三)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没有配套资助要求,但项目申报单位有自筹资金的,可按照不超过国家或省拨资金1:1的比例予以配套资助,配套资助资金不超过单位自筹经费的50%;
(四)市政府或市相关部门有相关政策的,按相关政策执行。
三、办理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单位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机构;
(二)申请单位应当牵头承担或者参与承担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拥有开展项目的必要条件;
(三)申请配套资助的立项项目,国家和广东省财政资助应当拨付到位,且资金到账日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四)同一单位同一项目的同一批次上级财政资助只能申报一次配套资助;
(五)申请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均未被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