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关于开通总部企业(非金融类)认定及资格复核项目申报,具体事项如下:
一、申报主体
(一)申报主体需为具有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管理职能的总部企业,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设在南山区;
(二)对于大型集团企业,集团总部注册地在南山区的,原则上以集团总部申报,不再接受其下属公司总部企业认定申报。已认定为南山区总部企业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其在南山区注册的规模较大、具有较高品牌知名度、具备总部管理职能的子公司,在我区持续经营一年(含)以上,可申报认定为总部企业。
(三)申报企业的下属公司独立提出申请享受总部支持政策的,其下属公司在本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形成地方财力不再重复计入作为上级公司的申报企业。
二、申请条件
(一)在南山区注册且持续经营一年(含)以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不含金融、电信、公共事业领域等企业),可以申请认定为南山区总部企业:
1.具有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管理职能,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设在南山区;
2.全资或绝对控股下属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
3. 上年度纳入南山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下同)(商贸流通业不低于20亿元,房地产业不低于50亿元)且上年度形成南山区地方财力(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计入南山区地方分成部分,下同)不低于700万元,或上年度纳入南山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6亿元且上年度形成南山区地方财力900万元;
(二)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导向和发展战略,由区政府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同意的企业,包括:
1、入选《财富》“世界500强”、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500强”的企业;
2、对辖区内经济贡献大,连续2年被评定为“南山区纳税百强”的非金融类企业(行业划分以统计部门为准,下同)或连续3年形成地方财力达到700万元的非金融类企业;
3、对推动市区内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具有重大意义,与区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享受相关总部扶持政策的新引进企业(项目)。
(三)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复核一次,复核条件和认定条件相同。
三、申请材料
(一)《认定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四)申报日近1个月内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平台打印的企业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
(五)由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若企业贡献巨大,以“一事一议”来申报,请提供上两(三)年度纳税证明;
(六)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七)下属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名单,隶属关系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八)已被市有关部门认定为总部企业的,需提供相关认定文件;
(九)申请按入选500强政策的企业,请提供入选《财富》“世界500强”、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500强”的榜单文件证明;
(十)与区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文件;
(十一)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四、申请时间
2019年4月10日开通,常年受理。
申报,具体事项如下:
一、申报主体
(一)申报主体需为具有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管理职能的总部企业,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设在南山区;
(二)对于大型集团企业,集团总部注册地在南山区的,原则上以集团总部申报,不再接受其下属公司总部企业认定申报。已认定为南山区总部企业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其在南山区注册的规模较大、具有较高品牌知名度、具备总部管理职能的子公司,在我区持续经营一年(含)以上,可申报认定为总部企业。
(三)申报企业的下属公司独立提出申请享受总部支持政策的,其下属公司在本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形成地方财力不再重复计入作为上级公司的申报企业。
二、申请条件
(一)在南山区注册且持续经营一年(含)以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不含金融、电信、公共事业领域等企业),可以申请认定为南山区总部企业:
1.具有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管理职能,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设在南山区;
2.全资或绝对控股下属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
3. 上年度纳入南山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下同)(商贸流通业不低于20亿元,房地产业不低于50亿元)且上年度形成南山区地方财力(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计入南山区地方分成部分,下同)不低于700万元,或上年度纳入南山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6亿元且上年度形成南山区地方财力900万元;
(二)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导向和发展战略,由区政府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同意的企业,包括:
1、入选《财富》“世界500强”、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500强”的企业;
2、对辖区内经济贡献大,连续2年被评定为“南山区纳税百强”的非金融类企业(行业划分以统计部门为准,下同)或连续3年形成地方财力达到700万元的非金融类企业;
3、对推动市区内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具有重大意义,与区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享受相关总部扶持政策的新引进企业(项目)。
(三)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复核一次,复核条件和认定条件相同。
三、申请材料
(一)《认定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四)申报日近1个月内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平台打印的企业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
(五)由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若企业贡献巨大,以“一事一议”来申报,请提供上两(三)年度纳税证明;
(六)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七)下属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名单,隶属关系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八)已被市有关部门认定为总部企业的,需提供相关认定文件;
(九)申请按入选500强政策的企业,请提供入选《财富》“世界500强”、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500强”的榜单文件证明;
(十)与区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文件;
(十一)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四、申请时间
2019年4月10日开通,常年受理。